馬術比賽對所有殘障者都允許參加﹐騎者要能駕馭馬匹﹐並使馬表演一種和諧、優美而複雜的步法﹐自信心與注意﹐加上穩定與柔韌﹐馬與選手都必需了解、實現完美。

比賽分為六個等級﹐馬場馬術選手與馬場需通過三個裁判之判定﹐比賽場地為20公尺*40公尺之範圍。

1970年在英國開始殘障選手被允許有呼喚者(callers) 協助視障選手比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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