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項目在1948年英國史托克曼提佛首次舉行﹐1960年羅馬殘奧的正式比賽項目。輪椅徑賽始於1952年英國史托克曼提佛的比賽﹐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有許多截肢和脊髓損傷的士兵 。
田徑項目眾多﹐分別有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及42公里馬拉松、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田賽有鉛球、鐵餅、標槍、鍊球、三級跳遠、跳高五項。
可參賽之殘障類別
視覺障礙者為單獨比賽﹐依視力分為三級。
腦性 麻痺為單獨比賽﹐分為輪椅組和站立組各四級
脊髓損傷、小兒麻痺、截肢和其它肢體障礙者之田徑為混合比賽。
徑賽:輪椅組分四級﹐站立組分五級。
田賽:輪椅組分八級﹐站立組分七級。
(一)視覺障礙
所有1、2、3級視障運動 員按視力級別比賽。
〈1級〉B1 (田賽F10﹐徑賽T10)
雙眼無光感﹐如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識手的形狀。
〈2級〉B2 (田賽F11﹐徑賽T11)
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度。
〈3級〉B3 (田賽F12﹐徑賽T12)
視力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於20度。
(二)腦性 麻痺
輪椅組(1~4級)
〈1級〉CP1
嚴重之四肢痙攣徐動 或以上之混合型﹐無法功能性之推動輪椅﹐無法行走。
〈2級〉CP2 (田賽F30﹐徑賽2級以上T30) (徑賽2級以下T31) (F31不使用)
中重度四肢痙攣﹐徐動 或混合型﹐較好側有些功能可推動輪椅﹐下肢二級者有時可以行走﹐用下肢推輪椅動 作者為下肢二級。靜態可握柱狀或球狀物﹐可操作及丟球﹐但時序控制較差。
下肢二級:可用腳向前或向後推輪椅。
上肢二級:可用一或兩手推輪椅﹐但功能不佳。
〈3級〉CP3 (田賽F32﹐徑賽T32)
中度四肢痙攣或嚴重之單邊痙攣﹐其健側肌力正常﹐可推動 輪椅﹐有人協助或以助行器可以行走﹐推輪椅時之動態平衡尚可﹐上肢之伸直及投擲聯貫動 作受痙攣之影響。快速握放較慢且困難﹐手部無迅速之抓握…放鬆﹐或只能以單手推動 ﹐有時功能三級之選手在田賽可歸為四級﹐主要之區別在於投擲時軀幹﹐聯貫動 作及鬆手時序﹐肩膀及上肢不對稱或無法協調。
〈4級〉CP4 (田賽F33﹐徑賽T33)
中重度四肢麻痺﹐但雙上肢比雙下肢功能好。上肢及軀幹正常或只有一些受限﹐可短程行走﹐運動 競賽靠輪椅﹐有輔助器材才可以走長距離。
坐在輪椅上時﹐在推輪椅或投擲時其推動 之動作和聯貫之動作良好。所有運動中抓握正常﹐惟有在快速細動作稍差。
站立組(5~8級)
〈5級〉CP5 (田賽F34﹐徑賽T34)
中度四肢麻痺﹐但雙上肢比雙下肢功能好﹐(對稱或不對稱)﹐站立及投擲時未必須要輔助器材﹐但行走時須要﹐稍微移動 即失去平衡。如無法在田徑場上跑則歸為第四級。
靜態平衡良好﹐但在扭轉身體或投擲時平衡較差﹐運動 中之抓握型態﹐放鬆之時序在好側皆為正常﹐最明顯之問題在於運動中站立之平衡﹐不論有無使用輔助器材﹐皆為不良。
〈6級〉CP6 (田賽F35﹐徑賽T35)
中度徐動 或運動失調型﹐可伴隨有痙攣﹐但非主要問題﹐可獨立行走而不須輔助器材﹐運動 中四肢皆受影響﹐通常快跑比慢走時表現較佳﹐但協調性差。一般而言﹐平衡能力不足﹐可能亦伴隨有痙攣﹐當痙攣程度愈高時其投擲後之跟隨動 作及軀幹之平衡動作愈差﹐投擲時抓握有明顯之困難。
〈7級〉CP7 (田賽F36﹐徑賽T36)
具獨立行走能力之單邊痙攣型﹐痙攣2/3級﹐行走不須器材但有明顯跛行。
〈8級〉CP8 (田賽F37﹐徑賽T37)
輕度雙邊﹐單邊單肢之痙攣型﹐極輕微之徐動 型﹐可自由行走﹐跑跳而無明跛行﹐不須穿著矯正足板﹐只因不協調而少許功能喪失﹐只是少許功能喪失或肌腱短縮﹐跑步無跛行﹐運動 時動作對稱且良好。
(三)脊髓損傷、小兒麻痺、截肢和其它肢體障礙
徑賽
輪椅組(1~4級)
〈1級〉T1
頸髓第六節以下的脊髓損傷。
手肘屈肌﹐手腕背伸直肌有功能性 肌力。手肘伸直肌和手腕屈肌無功能﹐肩部功能差。
〈2級〉T2
頸髓第七節至第八節以下的脊髓損傷。
手肘伸直肌﹐手腕屈肌﹐手背伸肌﹐腕掌屈肌﹐胸肌有功能性 肌力﹐手指能屈伸。
〈3級〉T3
雙上肢功能正常。
腹肌無功能﹐上部背伸肌可有微弱的功能。
〈4級〉T4
雙上肢功能正常。
背部伸肌和腹肌有功能。
站立組(1~5級)
〈1級〉A2
單側膝關節以上或超過膝關節的截肢。
〈2級〉A3
雙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超過踝關節的截肢。
〈3級〉A4
單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超過踝關節的截肢。
〈4級〉A5/A7
雙側膝關節以上或超過肘關節的截肢﹐及雙側肘關節以下截肢。
〈5級〉A6/A8
單側肘關節以上或超過肘關節的截肢﹐及單側肘關節以下﹐腕關節以上或超過腕關節的截肢。
田賽
輪椅組(1~8級)
〈1級〉F1
非投擲上肢無抓握功能。
為頸髓第六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肘屈肌和腕背伸肌力基本正常﹐肘關節伸肌力可達 3級﹐腕掌屈肌肌力喪失﹐肩部力弱﹐無坐立平衡能力。
小兒麻痺後遺症和其它障礙者﹐其功能應和上述情況相似。
〈2級〉F2
非投擲上肢無抓握動 作困難。
為頸髓第七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肘屈肌和腕屈伸有功能性 肌力﹐肩部肌好﹐手指可有一些屈伸動作﹐但無功能。
小兒麻痺後遺症和其它障礙者﹐其功能應和上述情況相似。
〈3級〉F3
非投擲上肢抓握功能基本正常。
為頸髓第八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肘關節﹐腕關節肌力正常。手指屈伸力正常或基本正常。手內在肌有功能但不正常。
〈4級〉F4
無坐姿平衡﹐投擲時通常要抓住輪椅﹐能正常抓住投擲物﹐但無功能性 軀幹運動。
胸髓第一節至胸髓第七節以下損傷。
〈5級〉F5
軀幹有下列三種活動 方法:
向上運動 (離開椅背)。
前、後活動 。
某些旋轉運動 。
坐姿平衡功能好或一般。
胸髓第八節至腰髓第一節以下損傷。
上肢功能正常﹐腹肌和軀幹伸肌有功能﹐髖關節屈肌無功能﹐髖關節內收肌無功能。
〈6級〉F6
雙側膝關節以上高位截肢﹐坐姿平衡功能非常好﹐軀幹能很好的前後運動 ﹐也有好的旋轉運動。髖關節能屈曲抬起大腿﹐髖關節能內收﹐膝關節能伸直﹐膝關節有一些彎屈能力。
腰髓第二節至腰髓第五節以損傷。
〈7級〉F7
雙側膝上截肢﹐軀幹能很好的前後運動 ﹐坐姿平衡功能非常好﹐一側髖關節外展功能存在﹐大腿可向其一側移動。通常一髖關節有後伸動 作﹐一踝關節可向下伸直。
薦髓第一節至第二節以下損傷。
〈8級〉F8
運動 員能站立﹐下肢總分不多於70分。
雙側膝關節以上或通過膝關節的截肢。
單側膝關節以上或通過膝關節的截肢。
雙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通過踝關節的截肢。
站立組(1~7級)
〈1級〉F40 (A1/A9/LAF4)
雙側膝關節以上或通過膝關節的截肢。
〈2級〉F41 (F8)
可站立的運動 員﹐雙下肢肌肉力量評分不可高於70分。
〈3級〉F42 (A2/A9/LAF3)
單側膝關節以上或通過膝關節的截肢。
〈4級〉F43 (A3/A9/LAF5)
雙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通過踝關節的截肢。
〈5級〉F44 (A4/A9/LAF5)
單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通過踝關節的截肢。
〈6級〉F45 (A5/A7)
雙側肘關節以上或通過肘關節的截肢及雙肘關節以下﹐腕關節以上或通過腕關節的截肢。
〈7級〉F46 (A6/A8/LAF6)
單側肘關節以上或通過肘關節的截肢及單側肘關節以下﹐腕關節以上或通過腕關節的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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