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的歷史很長﹐是殘障運動 中傳統的運動﹐1960年第一屆殘奧中就有部份項目參加。

游泳是所有殘障者均可參加的項目比賽。比賽(自由式、蛙式、仰式及蝶式)分個人及團體二種﹐在比賽中分兩個主要隊別﹐一為視障﹐一為肢障(功能性 )﹐依體位分級(10級)相同者互相競技。

可參賽之殘障類別:

    1. 視覺障礙

    2. 腦性 麻痺

    3. 脊髓損傷及其它類別的肢體障礙

(一)蛙式 SB

〈1級〉SB1

  1. 頸髓第六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殘端很短的四肢截肢。

〈2級〉SB2

  1. 頸髓第七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四肢短缺 ﹐其中至少有三肢嚴重的短缺﹐另一肢可稍輕。

〈3級〉SB3

  1. 頸髓第八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胸髓第一節至第五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3. 嚴重的四肢短缺 性。

〈4級〉SB4

  1. 胸髓第六節至第十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不元全性 脊髓損傷或有類似功能障礙的小兒麻痺後遺症。

〈5級〉SB5

  1. 胸髓第十節至腰髓第一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不元全性 麻痺或有類似功能障礙的小兒麻痺後遺症。

  3. 雙側膝關節以上截肢﹐殘肢短於1/4。

〈6級〉SB6

  1. 腰髓第二節至第三節脊髓損傷所致的下肢麻痺和小兒麻痺後遺症。下肢無推進功能﹐但在水中能伸直﹐有中度蹬離池壁動 作。

  2. 雙側膝關節以上截肢﹐殘肢長於 1/4。

〈7級〉SB7

  1. 腰髓第四節脊髓損傷所致的下肢麻痺和小兒麻痺症。下肢中度有推進功能﹐能完全入水及蹬離動 作。

  2. 雙側肘關節以上截肢。

  3. 雙側膝關節以下截肢﹐殘肢短於1/2。

  4. 一側肘關節以上和對側膝關節以上截肢。

〈8級〉SB8

  1. 腰髓脊髓損傷。

  2. 小兒麻痺後遺症﹐一下肢功能障礙。

  3. 雙側肘關節以上截肢。

  4. 單側肘關節以上截肢。

  5. 雙側膝關節以下截肢﹐殘肢長於1/2。

  6. 單側膝關節以上截肢。

〈9級〉SB9

  1. 單側膝關節以下截肢﹐殘肢短於3/4。

  2. 單側肘關節以下截肢﹐殘肢短於1/2。

  3. 功能障礙類似以上的小兒麻痺後遺症。

  4. 髖關節僵硬並有下肢其它功能障礙。

  5. 雙側踝關節僵硬﹐並有輕度下肢功能減弱。

〈10級〉SB10

  1. 單側肘關節以下截肢﹐殘肢長於正常的1/2。

  2. 單側膝關節以下截肢﹐殘肢長於正常的3/4。

  3. 腳掌截肢﹐殘肢短於正常的1/2。

  4. 手掌截肢﹐殘肢短於正常的2/5。

  5. 肢體末端麻痺(最小功能障礙股力減少15分)。

(二)自由式、仰式、蝶式 S

〈1級〉S1

非常嚴重的四肢麻痺﹐軀幹、頭部控制能力差﹐四肢推進運動 嚴重受限。

〈2級〉S2

  1. 頸髓第四節或第五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四肢麻痺。

  2. 四肢麻痺﹐頸髓第七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同時合併有臂神經損傷所致殘障。

  3. 嚴重的四肢短肢畸形或殘肢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3級〉S3

頸髓第六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四肢麻痺。

〈4級〉S4

  1. 頸髓第七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四肢麻痺。

  2. 頸髓第七節不完全性 脊髓損傷和小兒麻痺後遺症。

  3. 嚴重的三肢短肢畸型。

〈5級〉S5

  1. 頸髓第八節以下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功能障礙類似上述小兒麻痺後遺症。

〈6級〉S6

  1. 胸髓第一節至第八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

  2. 不完全性 脊髓損傷﹐具有利於游泳的功能或者有類似功能障礙的小兒麻痺後遺症。

  3. 雙側肘關節以上截肢。

  4. 同側肘關節以上﹐膝關節以上截肢。

〈7級〉S7

  1. 胸髓第九節至腰髓第一節完全性 脊髓損傷﹐下肢無推進功能。

  2. 雙側肘關節以下截肢。

  3. 雙側肘關節以上截肢;殘肢短於正常的1/2。

  4. 一側肘關節以上截肢﹐另一側膝關節以上截肢。

〈8級〉S8

  1. 腰髓第二節至第三節脊髓損傷﹐下肢無推進力但在水中能伸直。具有中度蹬池力量。

  2. 功能障礙類似上述的小兒麻痺後遺症。

  3. 雙側膝關節以上截肢﹐雙側殘肢均長於正常的1/2。

  4. 雙側膝關節以下截肢﹐雙側殘肢均万長於正常的1/3。

  5. 一側肘關節以上截肢。

  6. 雙手掌截肢﹐殘留1/4。

〈9級〉S9

  1. 腰髓第四節至第五節脊髓損傷。

  2. 相當於下肢麻痺的小兒麻痺後遺症﹐並有一下肢功能喪失。

  3. 單側膝關節以下截肢;殘肢長於正常的1/3。

  4. 單側肘關節以下截肢。

〈10級〉S10

  1. 小兒麻痺後遺症和馬尾綜合症(薦髓第一節、第二節脊髓損傷)﹐雙下肢有少許的殘障。

  2. 手部截肢﹐殘留少於1/2。

  3. 單側膝關節以下截肢。

  4. 雙腳前部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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