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患有小兒痲痺、下肢癱瘓或截肢等傷殘人士 皆可參與,對頭腦及身手靈活之人士更具挑戰性。運動時,參與者要坐在一張被固定之輪椅上進 行,其它器材及規則與健全人士劍擊運動相同。

擊劍運動 要求選手擁有速度﹐機智以及自律之特質。擊劍分鈍劍、銳劍、軍刀三項。1957年英國的古他曼(Guttmann)醫生為殘障者引進輪椅擊劍﹐1955年舉行第一屆的國際擊劍比賽﹐1960年正式排進殘奧的比賽項目。

可參賽之殘障類別

    腦性麻痺

    脊髓損傷及小兒麻痺

    截肢及其它類別的肢體障礙

一A級

比賽者坐姿平衡功能喪失﹐執劍手嚴重功能障礙。手及伸肘功能障礙﹐相當於第五、六節頸椎受傷完全性 四肢麻痺。劍需用繃帶固定在肢體上。

一B級

比賽者坐姿平衡功能喪失﹐執劍手嚴重功能障礙﹐具有伸肘功能﹐但手的抓握功能喪失﹐劍必須用繃帶固定在肢體上﹐相當於第七、八節頸椎受傷的完全性 四肢麻痺﹐或不完全四肢麻痺﹐或執劍手有其它類似功能障礙者。

二級

比賽者坐姿平衡功能差或一般﹐胸椎第一至第八節完全性損傷﹐執劍手無功能障礙(功能測試中﹐第一項和第二項得分不多於4分)﹐如不完全性 損傷﹐其坐位平衡功能好﹐但執劍手有輕度的功能障礙﹐腦性麻痺4級的運動員在這一級。

三級

有良好的坐姿平衡﹐雙下肢無支撐功能﹐胸椎第九節至腰椎第一節完全性損傷﹐執劍手無功能障礙(功能測試中﹐第一項和第二項功能好﹐總分為5~9)﹐胸椎第十節以上不完全損傷或其它類似的殘障﹐其坐姿平衡功能一般﹐但雙下肢有支撐功能。殘肢短的A1截肢。腦性 麻痺5級的運動員分在這一級。

四級

有良好的坐姿平衡﹐雙下肢有支撐功能﹐腰椎第四節以下完全性損傷或其它類似的障礙﹐其執劍手無功能障礙(功能測試中﹐第三項和第四項至少5分)﹐腦性 麻痺第7級和第8級的運動員分在這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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